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锤炼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省纪委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设及管理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实行动态更新,实事求是地反映建档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学校纪委统一建立,纪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包括领导干部基本信息登记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日常监督情况,包括廉政谈话情况(诫勉、警示约谈等情况)、述责述廉情况、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表彰情况等。
(五)领导干部受到处分和接受组织处理的情况。
(六)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个人基本信息材料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其他档案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档案馆等有关部门提供;廉政档案材料应在相应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纪委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更新,并做好廉政档案的信息维护;对于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
(二)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廉政档案的移交必须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达,严禁通过网络传递、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四)调阅廉政档案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经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五)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六)对廉政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问题,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考察、考核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提供参考材料。
(二)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参考材料。
(三)为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加强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参考材料。
(四)为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相关材料。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建档工作中,有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学校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